在抖音“罵人”泄憤?西平縣人民法院這樣判!
駐馬店網(wǎng)訊(記者 牛云強 通訊員 耿亞茜)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使用抖音侵犯名譽權(quán)案件,判決李某在抖音平臺連續(xù)3日公開向賈某賠禮道歉,賠償賈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元。
李某的父母于2017年登記離婚。離婚后,李某的父親因工作原因與賈某認識。2023年5月,李某的父母復婚。李某認為賈某與其父親李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便利用注冊的抖音號多次在抖音平臺發(fā)布對賈某具有侮辱性語言、文字等信息。賈某曾以李某侵犯名譽權(quán)為由將李某訴至法院,因李某配合刪除了相關視頻,賈某主動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后來,李某再次在抖音平臺上多次發(fā)布對賈某的侮辱性語音、文字等內(nèi)容,賈某再次將李某訴至法院。
西平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通過其注冊的抖音賬號發(fā)布的文字、視頻,其內(nèi)容明顯帶有貶低、侮辱原告的詞匯,使賈某的社會評價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損害,侵犯了賈某的名譽權(quán)。李某在抖音平臺上發(fā)布的帶有侮辱、貶低原告的文字、視頻,給原告造成一定的輿論壓力和精神壓力。對于賈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根據(jù)本案實際,綜合考量李某的過錯程度、影響范圍以及其行為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該院判決李某使用其抖音賬號在抖音平臺連續(xù)3日公開向賈某賠禮道歉,并賠償賈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元。
責任編輯: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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