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解讀
摘要:(二)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履行對非法集資的防范職責,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資處置,造成嚴重后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責令停產停業(yè),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
第三十三條 對依照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由有關部門建立信用記錄,按照規(guī)定將其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對涉嫌非法集資信息的防范和處置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未按照規(guī)定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資義務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的,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阻礙調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明知所主管、監(jiān)管的單位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未依法及時處理;
(二)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履行對非法集資的防范職責,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資處置,造成嚴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四)通過職務行為或者利用職務影響,支持、包庇、縱容非法集資。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guī)定,擅自從事發(fā)放貸款、支付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業(yè)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按照監(jiān)督管理職責分工進行處置。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其他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的防范和處置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的具體類型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發(fā)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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