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該有“國標”
摘要:見義勇為該有“國標” □西 越 2016年端午假期,成都的張正祥、于強、肖軍、喻春祥等5個家庭共13人,來到郫縣(現(xiàn)稱成都市郫都區(qū))安德鎮(zhèn)出游。在此過程中,肖
見義勇為該有“國標”
□西 越
2016年端午假期,成都的張正祥、于強、肖軍、喻春祥等5個家庭共13人,來到郫縣(現(xiàn)稱成都市郫都區(qū))安德鎮(zhèn)出游。在此過程中,肖軍及喻春祥落水,張正祥和于強聞訊前去施救未果。最后,4人中僅有一人生還。張正祥和于強的妻子為丈夫申請認定“見義勇為”,卻被告知不符合規(guī)定。
按照《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的規(guī)定,于強和張正祥所救人員為其二人好友,且家庭集體出游屬于一種“邀約”,因此屬于“履行特定義務”,不屬于見義勇為。但此事發(fā)生在北京、江蘇、福建可能情況又不同,因為這些地方的規(guī)定中并無“不負有法定職責和特定義務”這一表述。
各地對見義勇為的定義存在分歧,寬嚴不一,已然將人分成了三六九等,造成地域歧視。而按理說,一國之公民,基本的權利義務平等,在道德表彰上理應一視同仁。
事實上,民政部等七部門發(fā)布的《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規(guī)定:國家對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障,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難給予必要幫扶。
只是現(xiàn)在這還只是一個“意見”,細節(jié)也有待細化,國家有必要,也有責任出臺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對見義勇為的認定、獎勵、保護等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避免義舉者陷入法律和生活的困境。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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