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怎能對外來人口嫌貧愛富
摘要: □王艷明 為了解決住房成本高制約人才引進的瓶頸問題,再造“孔雀東南飛”優(yōu)勢,打造人才“宜聚”城市,深圳市委市政府近日原則通過了人才安居工程,為各類人才量身解決住房難問題。就在這
□王艷明
為了解決住房成本高制約人才引進的瓶頸問題,再造“孔雀東南飛”優(yōu)勢,打造人才“宜聚”城市,深圳市委市政府近日原則通過了人才安居工程,為各類人才量身解決住房難問題。
就在這個“宜聚”政策原則通過的當天,深圳市副市長李銘表示:流動人口總量失控,具體管理缺位,是深圳治安的癥結(jié)所在,無業(yè)人員不清除出去,深圳沒有太平。深圳不是有立法權(quán)嗎?如果給我們依據(jù),對3個月以上無正當職業(yè)的人,不租房子給他,請他回原籍。
同一地區(qū)對不同的外來人口態(tài)度截然相反,一方面筑巢引鳳,向“杰出人才、領軍人才、高級人才和中初級人才”遍拋橄欖枝;一方面對普通流動人口欲拒之千里,對暫時無業(yè)的流動人口請回原籍。如此特立獨行的地方政府取向,在勞動節(jié)來臨時曝光,顯得格外荒謬。
從法理上講,大城市的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被取消,取而代之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有義務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各地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單位。
換言之,即使淪落至流浪乞討人員,所在城市政府部門在救助的同時,也僅可以“勸導”其回原籍,不可拒絕提供食物和住處。那么誰有權(quán)通過限制租房等強硬措施,驅(qū)逐暫時不能就業(yè)的城市流動人口?即使作為特區(qū)立法,也不能與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
遷徙自由是一種法定人權(quán),也是社會歸屬感的基脈。每年大量流動人口流向深圳,表明深圳這座后起的城市還有些“宜聚”的品質(zhì),同時也為其城市現(xiàn)代化水平推進提供了來自四面八方的支持。當“不受歡迎黑名單”、流動人口“請他回原籍”等政策和論調(diào)頻繁發(fā)布,不曉得深圳最終會不會被普通勞動者“拋棄”,從而抽空其勞動力資源。
雖有“貧居鬧市無人問,富在深山有遠親”之類形容世態(tài)炎涼的俗語,但如果政府政策嫌貧愛富,那么將關系到公權(quán)品質(zhì)。尤其在特區(qū)深圳,政策若嫌貧愛富,或?qū)⒈畴x“先富幫后富”的初衷。
所以,對于流動人口,先不要急于“請他回原籍”,一方面需要認真盤點“具體管理缺位”問題,另一方面,需要系統(tǒng)且及時的用工信息發(fā)布,以避免盲目流動。一定程度上,善待流動人口,就是善待我們的根脈。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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