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鄭州市區(qū)無牌電動自行車將禁止上路
摘要:已經(jīng)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號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駕駛非機動車有牽引動物、手持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處以20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不戴安全頭盔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3月2日,鄭州市政府網(wǎng)站公布《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無牌電動自行車將禁止上路。
據(jù)統(tǒng)計,鄭州市電動自行車擁有量達400余萬輛,其中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占總數(shù)的90%以上。電動自行車為群眾日常出行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存在很大安全隱患,加強管理已刻不容緩。
《辦法》規(guī)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拼裝非機動車,以及在非機動車上搭篷,加裝掛架、音響、高音喇叭、燈光,加裝或者改裝座位等。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nèi),申請登記上牌。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進行查驗并及時發(fā)放電動自行車號牌。
電動自行車未按規(guī)定登記上道路行駛,駕駛人將被處以50元罰款;已經(jīng)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號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駕駛非機動車有牽引動物、手持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處以20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不戴安全頭盔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記者 李鳳虎)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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