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某擔保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始末
摘要: 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系列宣傳(之二十五)——涉及銀行保險類非法集資案例不務正業(yè)自食其果——浙江寧波某擔保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始末案情簡介李某
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系列宣傳(之二十五)——涉及銀行保險類非法集資案例
不務正業(yè)自食其果
——浙江寧波某擔保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始末
案情簡介
李某案發(fā)前為寧波某擔保公司等10家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當時,該市民間資金借貸異?;钴S。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李某以個人或其實際控制企業(yè)的名義,以1.5%~30%不等的月息,向100余名不特定個人及l0余家單位非法吸收存款1.91億元,支付利息2292萬元。在這些個人債權人中,有個體老板、普通職工、醫(yī)生、律師等,借款金額從數(shù)萬元到1000余萬元不等。同時,李某又以寧波某擔保公司等實際控制的企業(yè)為這些巨額債務作擔保。李某在向他們借錢時稱,只要債權人需要,本金隨時可以提取。由于李某在寧波有一定知名度,很多人爭相找上門來把錢借給他。
在非法吸收了巨額公眾存款后,李某又以2%~7.5%不等的月息,向孫某、徐某等21名個人非法出借資金3253萬元,收取利息541萬元;以5%-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業(yè)出借資金共2.22億元,收取利息5780萬元。
作案手段
l.利用“名人效應”增加可信度。李某出生在寧波,大專學歷,2005年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證,獲得了香港居留權。之前,他經營著寧波某擔保公司、浙江某醫(yī)用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yè)。因為頗有經商頭腦,在寧波商界小有名氣。正是憑著“港商”、“名人”身份,他騙取了投資人信任。以至于有些人主動找上門,把錢借給李某。
2.通過虛假宣傳夸大公司實力。李某通過老婆對外宣傳:“李某開的擔保公司規(guī)模很大,經營也很不錯,而且得到了當?shù)卣拇罅χС帧?rdquo;李某還經常帶著老婆、公司財務、出納到投資人住處,給他們看企業(yè)的財務報表以及他個人和企業(yè)取得的各種榮譽光環(huán)等,騙取投資人信任。事實上,公司經營能力并不像他說的那么好,而且財務報表也是虛假的。李某還通過在報紙上登廣告大肆進行虛假宣傳,吸引投資人投資。
3.虛假擔保并承諾隨時支取本金和利息。李某以1.5%~3%的月利息吸收存款,對每一筆借款都用寧波某擔保公司等實際控制的企業(yè)作擔保,并承諾只要借款人需要,隨時可以提取本金和利息。其實,李某借款數(shù)額較大,大大超出了擔保能力,擔保早已形同虛設,一旦資金鏈斷裂,承諾根本無法兌現(xiàn)。
案件查處
讓李某想不到的是,2008年下半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fā),對國內的經濟產生了嚴重影響。向李某借錢的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李某對外出借的最大一筆款項高達5600萬元,該款項最后無法收回。為此,李某曾通過訴訟的形式追索,也曾到對方企業(yè)連坐三天三夜討債,可惜收效甚微。而李某此時又面臨著眾多債權人的追討,所控制的擔保公司資金鏈因此斷裂。在走投無路之際,李某于
李某投案后不但如意算盤沒有得逞,反而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然后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向不特定的單位和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件警示
1.借款有擔保不等于借出的錢就沒有風險。借錢給別人要求借款人找個人或單位提供擔保,是保證本金安全的一項有效措施,但并不等于說有了擔保,借出的錢就進了保險箱。關鍵要看擔保人有沒有擔保能力,如果擔保人超出自身擔保能力,無限度提供貸款擔保,那么其提供的擔保承諾就是一紙空文。
2.投資人借錢給別人,一定要了解債務人底細。本案中,李某向別人借錢時,都是說借款用于公司正常的資金周轉,而隱瞞了把錢貸給別的企業(yè)從中賺取利差的事實。吳某借給了李某1500萬元,此前,他和李某素昧平生,對李某的公司情況一點也不了解,但兩人的老婆關系很好,常在一起搓麻將、旅游。僅憑這一點,昊某就決定借給李某1500萬元,而且辦手續(xù)那天,李某到他公司來時拿出了一疊空白的借款合同。吳某應該想到,如果僅僅只是正常的資金周轉,借款次數(shù)有限,不會事先準備一疊空白借條,可吳某偏偏忽視了這一點。事后,吳某在圈內打聽了一下,發(fā)現(xiàn)李某借了很多人的錢,但為時已晚,錢已經打入了李某提供的賬戶,借款到期后,李某只還了500萬元,剩余的錢全部打了水漂。138
(選自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lián)席會議編《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匯編》)
駐馬店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整理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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