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票須再買”制度補丁該怎么打
摘要:原標題:“丟票須再買”制度補丁該怎么打 面對管理中出現的折射制度痹癥的個案,將其作為契機,及時推進制度規(guī)定向合理化方向改革完善,才是取信于民、良善發(fā)
面對管理中出現的折射制度痹癥的個案,將其作為契機,及時推進制度規(guī)定向合理化方向改革完善,才是取信于民、良善發(fā)展的正途。
浙大支教女生因火車票遺失被要求補全票,將昆明鐵路局告上法庭,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已立案。針對這一訴訟,鐵路部門日前作出回應,表示推出丟失車票掛失補辦措施,旅客先辦理補票、進站乘車,核實丟失車票使用情況后,到站再退回補票款。
鐵路部門的回應可算及時,改進的措施也較為合理,這意味著被昆明鐵路局所“嚴格執(zhí)行”的有關規(guī)定,將得到一次修正和完善的機會。只是從過程分析,這種在輿論和訴訟壓力下進行制度改善,似乎并不明智。
事情的起因原本并不復雜。浙大學生之所以起訴鐵路部門,是因為其能夠證明自己確實購買了當趟火車票,而鐵路部門在面對乘客的證據時卻無動于衷,丟票者不僅被要求全價補票,并且無法退票。在火車票實名制下,鐵路部門查驗丟票者有無購票已不存在技術壁壘。但鐵路部門不作實質核查,看似是在嚴格執(zhí)行規(guī)定,實則造成乘客“坐一次車,買兩次票”,違背現代市場公平法則。
從法理分析,乘客丟失車票理當承擔不利責任,但如果其能夠證明自己確實購買了火車票,也就能夠證明自己與鐵路部門存在客運合同,鐵路部門有義務承運。雖然昆明鐵路局所援引的合同法第294條規(guī)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加收票款”。但這里的“無票乘運”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立法支持“坐一次車,買兩次票”。合同法第5條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很明顯,先補票、核實后再退票的辦法,更合乎此立法條款的解釋。
值得省思的是昆明鐵路局的辯解。面對這類需要公平處理的問題,鐵路局一味強調自己只能執(zhí)行規(guī)定而非立法單位,看似振振有詞,實則缺乏市場公平的理念和現代法治思維,是以一種刻板的規(guī)定來否棄市場的基本法則。不是去積極尋求合乎公平正義的理解與解釋,也不是去向上級部門反映并推動不合理規(guī)定的修改完善,而是罔顧維權者的訴求,用一種機械化的理解甚至曲解法律條文,在“按規(guī)矩辦事”的借口下,故意屏蔽、減損公民權利,凸顯出濃厚的部門利益思維。
其實很多時候,只要觸及部門利益,再不合理的規(guī)定都可能得到嚴格執(zhí)行,而從根本上缺乏制度嬗變的動力,最終的結果往往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殊不知,在輿論更加多元開放、法治更加深入人心的背景下,面對管理中出現的折射制度痹癥的個案,將其作為契機,及時推進制度規(guī)定向合理化方向改革完善,才是取信于民、良善發(fā)展的正途。
特約評論員兵臨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京華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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