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發(fā)短信謀財 破壞電信設施判刑
摘要:群發(fā)短信謀財 破壞電信設施判刑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王樹恒)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的手機常會被動地接收大量的貸款、推銷、兌換獎品、代辦證件、買賣……等垃圾信
群發(fā)短信謀財 破壞電信設施判刑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王樹恒)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的手機常會被動地接收大量的貸款、推銷、兌換獎品、代辦證件、買賣……等垃圾信息。這些招人煩的垃圾短信是從哪兒來的?是我們的個人電子信息被出售,還是手機信號被非法頻率劫持導致?近日,河南省正陽法院以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其使用的筆記本電腦、短信群發(fā)器、手機、逆變器、電源和數據線,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該案的宣判對上述問題給出了答案,這些招人煩的信息大多是有人利用偽基站群發(fā)器發(fā)送的。
1989年12月出生的正陽縣新阮店鄉(xiāng)農民毛某,初中肄業(yè)后就踏入社會,由于學歷低,沒技術,在找工作時屢屢碰壁,于是就待在家里混日子。2014年8月份的一天,他和同學劉某一塊玩時,聽劉某說用短信群發(fā)器發(fā)短信賺錢快,很是心動。突然在9月的一天,毛某的手機接到一個有關做推銷廣告的短信,毛某很快聯系上了對方,聊天中,對方透露了自己的“生財之道”,他是通過偽基站做廣告的,每天的廣告費收入不菲。有了這個信息,腦袋靈光的毛某覺得發(fā)財機會來了,于是毛某就租對方張某的一套偽基站發(fā)射器設備,包括筆記本電腦、電源以及天線等,張某并教毛某如何使用。2015年1月份以來,毛某騎電動三輪車攜帶租來的偽基站短信群發(fā)器在正陽縣城內四處移動,多次向外發(fā)送各類信息。正陽縣公安局民警根據群眾舉報將毛某抓獲。經查詢,毛某所使用的偽基站短信群發(fā)器發(fā)送記錄顯示,毛某共向周邊移動手機用戶群發(fā)短信息20.3253萬條,嚴重干擾了公用電信網絡信號。
經駐馬店市無線電管理局對查獲的“偽基站”進行檢測,認定該設備是工作在中國移動通信公司GSM下行頻段內的“偽基站”短信群發(fā)設備,未經型號核準,屬“三無”產品。該短信定向發(fā)射器非法占用公眾移動通信網的頻率資源,釋放的無線電信號會干擾、阻塞周邊公眾移動通信網絡的信息傳輸,造成大量的信道切換失敗,期間無法正常接聽、撥打電話,其行為已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駐馬店分公司對該“偽基站”進行評估,認定截止案發(fā)時該“偽基站”共發(fā)送20.3253萬條信息,經計算造成客戶1693.78小時脫網,40.6506萬次異常位置區(qū)域更新,20.3253萬人次通訊中斷,按每條短信0.1元,發(fā)送20.3253萬條短信價值2.0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毛某采用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的手段,使用“偽基站”向中國移動用戶發(fā)射信息,造成客戶脫網,異常位置區(qū)域更新,通訊中斷,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被告人毛某當庭自愿認罪,對其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規(guī)定,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銀行、車站、學校、商業(yè)街等區(qū)域,往往是“偽基站”電信詐騙的高發(fā)區(qū),如果當你遇到頻繁收到以運營商服務號碼發(fā)送的垃圾短信;頻繁收到以銀行客服號發(fā)出的短信;頻繁收到親朋好友號碼要求轉賬等短信;與此同時伴有手機信號不穩(wěn)、無法打電話等現象,這就表明你已經遭到“偽基站”的騷擾了。遇到這種情況,千萬不要隨意輕信,輕易登陸對方所發(fā)來的網站網址,特別是遇到銀行公共客服號碼發(fā)來的短信,一旦按短信中的信息進行網銀登陸、匯款等,極容易造成銀行卡號和密碼泄露,甚至賬戶金額被盜。在遭遇“偽基站”短信騷擾之時,一定要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警。不要輕信來歷不明的信息,不要受他人電話、短信誘導操控隨意到銀行營業(yè)窗口、自助銀行和ATM機上操作轉賬。要嚴密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賬號和密碼,保護好家庭信息,做到“遇事要冷靜,轉賬要核實”,嚴防被騙。同時,遇到此類情況要及時咨詢、報告公安機關。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fā)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yè)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yè)(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fā)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