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如何認定
摘要: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數(shù)量不斷上升,犯罪方式更加多樣、隱蔽,涉案金額屢創(chuàng)新高,受害群眾日益增多。依據(jù)我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視其犯罪行為不同,分別以
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數(shù)量不斷上升,犯罪方式更加多樣、隱蔽,涉案金額屢創(chuàng)新高,受害群眾日益增多。
依據(jù)我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視其犯罪行為不同,分別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guī)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徐小防 整理)
責任編輯:df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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