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貪官李人志的老套故事
摘要: 駐馬店新聞網(wǎng)訊(通訊員 胡殿文)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人志出生于普通的農(nóng)民家庭,初期,他在生活中比較節(jié)儉,從不亂花錢,在工作中鉆研業(yè)務,業(yè)績突出,通過個人努力,他35歲任靖遠礦務局
駐馬店新聞網(wǎng)訊(通訊員 胡殿文)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人志出生于普通的農(nóng)民家庭,初期,他在生活中比較節(jié)儉,從不亂花錢,在工作中鉆研業(yè)務,業(yè)績突出,通過個人努力,他35歲任靖遠礦務局計劃處副處長,39歲任華亭管委會副主任(副廳級),42歲任華亭煤業(yè)集團黨委書記、副董事長(正廳級),然而隨著地位升高、權力增大,他放松了學習,疏于律己,貪欲日生,開始走上犯罪道路,2010年9月,最終以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其妻以受賄罪也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這就是李人志的人生軌跡。
一,李人志私欲膨脹,徹底放棄了警惕和約束,置黨紀國法于不顧,濫用職權瘋狂斂財,最終墜入犯罪深淵。他的主要犯罪情節(jié)是:瘋狂斂財,日均1.5萬 。辦案檢察官關于李人志的評價,用得最多的詞匯是“瘋狂”。有人估算,自李人志擔任窯煤集團董事長之后直至案發(fā)(2005年9月至2009年5月),每天約有1.5萬元非法收入入賬,數(shù)額之大,令人驚駭。二,買官賣官,權錢交易。李人志賣起官來十分瘋狂,他主要采取談話暗示、自定人選、放風施壓、違反程序等手段,通過提拔調(diào)整企業(yè)中層領導干部進行權錢交易。三,損公肥己,超付多付。李人志采取超進度支付工程款、不按工程量多付工程款、高價采購等手段,損公肥己。四,插手招標,有章不循 。李人志在招投標過程中采取給評標人員打招呼、向組織招標人員暗示、泄露招標信息等方法插手干預招投標,從中大肆撈取好處。五,因人而異,收受財物 。李人志對行賄人有一定防范心理,不了解、不可靠的輕易不收,對既熟悉又可靠的,則尋找機會主動出擊。五,夫唱婦隨,共同受賄 。他留給人們的警示是:第一:必須管好小節(jié)。第二:做到擇善交友。第三:嚴格管好家屬。像多數(shù)腐敗分子的經(jīng)歷一樣,李人志的閱歷和犯罪情節(jié)毫無新意,。就連警示意義毫不新鮮,這樣的老套故事,讓人們讀來心生厭煩之感。
本來是見怪不怪,沒有什么話可說,但貪官李人志的《懺悔錄》引起了筆者的興趣:“我曾經(jīng)有過美好向上的追求,也想做一個純潔高尚的人,沒想到如今卻淪為一名罪孽深重的階下囚。如果紀委、檢察院能夠定期不定期地對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進行預防腐敗、廉政警示談話,我就可能不會犯罪,即使犯了也會有所收斂,不會發(fā)展到今天這種嚴重程度。”(
貪官雖然視財如命,但在文化程度上依然可以傲視群氓,所以,很多貪官在閑暇時光不乏舞文弄墨的雅興。李人志在煤電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位置上時,倒不見他有什么大作問世,如今鋃鐺入獄了,反而能寫出別具匠心的《懺悔錄》,并且在經(jīng)媒體報道后引發(fā)公眾熱議,李人志真是不鳴則已,一鳴驚人。李人志的《懺悔錄》表面上是在懺悔,實際上卻是在為自己辯護,向紀委、檢察院推卸責任。李人志身為廳級干部,步入為官之路由來已久,黨紀國法中早就明文規(guī)定不允許官員貪污受賄,他難道沒有看到?一年一度,從中央到地方的大小廉政反腐會議難道不是提醒?紀檢部門查處的大大小小貪官難道不是提醒?受賄千萬元,反怪組織沒提醒,這跟受賄之后,反怪外界誘惑太多是一個道理,不值一辯。紀委和檢察院作為監(jiān)督官員的部門,雖然有義務監(jiān)督李人志,但是,如果沒有人向他們舉報,不能掌握李人志的腐敗證據(jù),要想遏制他繼續(xù)腐敗也是很難的。有道是,人各有志,李人志自己東窗事發(fā),就不要睜眼說瞎話了,認栽了吧!
李人志之所以走上貪污受賄的不歸路,顯然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但是,主要責任還是在李人志自身。李人志將責任完全推給紀委和檢察院,是經(jīng)不起推敲的。對貪腐行為,顯然,說說是不管用的,開大會開小會也是不管用的,李人志的“埋怨”倒是提醒我們,對官員廉政行為的監(jiān)督應該常規(guī)化、科學化,要以強有力的方式介入權力的運行,這才能有效地防止類似于李人志案的發(fā)生。有個成語叫“牛頭不對馬面 ”,比喻答非所問或對不上號。出自 清代李寶嘉《文明小史》第二十四回:“盡其所有寫上,都是牛頭不對馬面。”送給李人志較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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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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